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确定95家社会单位为二级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现就有关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 、依法进行监管单位划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要采取信息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的社会单位情况,根据《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公通〔2016〕25号)、《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辽公通〔2016〕345号)、《抚顺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17〕79号),比照最新标准对列管单位进行调整,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抚顺县“九小场所”划分标准》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对不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监管名单内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要确保将所有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纳入各自列管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
二、异议单位积极协商解决。对于监管单位调整过程中或者调整后有异议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派出所协商确认。
三、新单位要及时纳入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实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纳入各自监管范围。
附件一:抚顺县二级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名单
附件二:关于抚顺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
抚顺县公安局
抚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29日
附件一:抚顺县二级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名单.doc
附件二:关于抚顺县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