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关于同意“抚顺县烈士陵园”和“海浪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抚县政〔2024〕38号)文件精神,现将抚顺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抚顺县烈士陵园
地址:抚顺市抚顺县后安镇后安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抚顺县烈士陵园”四至东侧村路,南侧林地,西侧林地,北侧村路为界,占地面积9462平方米。
保护单位:抚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海浪烈士陵园
地址:抚顺市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海浪烈士陵园”四至东侧林地,南侧林地,西侧道路,北侧林地为界,占地面积1055平方米。
保护单位:抚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