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落实好困难群体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用水负担,保障民生需求与社会稳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974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县困难群体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自来水价格。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用水价格执行1.35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水价。
2.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认真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同时,石文净水厂要在醒目位置张贴优惠政策,并做好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应享受和实际享受人数、优惠金额等报送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局。
3.县人社局(民政)、住建局、市场局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974号)具体要求落实。
4.本通知自2026年3月23日起执行,抚县政发〔2023〕5号文件中,关于用水区域内低保户家庭用水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出新规定的,按原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抚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县民政局)
抚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