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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59848次  时间:2018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乡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乡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乡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辽委发〔2018〕4号)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抚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年末考核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检测网络,进行核查。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检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年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对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政府自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本年度抚顺县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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