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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稿)的通知
  浏览:32302次  时间:2019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抚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稿)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抚顺县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抚顺县重污染天气预测、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措施,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县行政区域内预报或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紧急应对,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各企业分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经服局、城建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卫计局、安监局、应急办、供电分公司、各乡镇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经服局主要领导、应急办主要领导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应急预警等级,下达应急预警调动、变更和终止命令;
  2.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县应急响应,组织参加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联动响应;
  3.负责传达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本区域应急预案调动和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4.负责发布预警信息,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调查了解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重污染天气调查报告;
  5.负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审核备案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和各企业分预案。
  6.负责修订完善《抚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完善抚顺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明确工作分工和流程;
  2.负责传送上级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测报告,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3.负责向各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4.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进展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制定并通过大众媒体平台发布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宣传片,增加宣传力度;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经服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企业(综合)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指导限产工业企业“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负责限产企业预案审核,报环保局备案;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的限产措施。
  3.城建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砂浆搅拌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拆迁等工程施工工地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遗撒、扬尘污染管理,严查无密闭、密闭不严、车轮未冲洗的车辆驶出工地;负责街路扬尘控制,增加湿式清扫频次,增加道路洒水降尘(冬季除外);负责对人口集中地区露天堆场扬尘覆盖、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
  4.环保局: 负责组织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提供环保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负责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落实各相关工业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配合城建局等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
  5.公安局:负责制定不同污染级别时车辆限行管理应急分预案,负责货车通行引导并发布通行限制公告;会同交通局指导和监督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对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禁止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实施强制维护;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6.交通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落实汽车维修服务业停止喷涂作业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7.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分预案,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健康防护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
  8.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相关常识。
  9.安监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督导工作。
  10.供电分公司:配合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11.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向市、县政府报送信息;负责传达上级指示及各部门落实反馈情况。
  12.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含混凝土搅拌站)停止相关作业或停工,有关运输车辆停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错时添加装卸汽油作业,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企业制定限产操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分预案全面落实。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依据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传送的相关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形成大气污染程度分析预测报告,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警发布、变更或解除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依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启动信息和健康防护信息。同时在预警启动后一小时内,应将预警信息上报市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后应在15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大气中心。
  2.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指挥办公室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与信息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县政府应急办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级别调整情况。
  3.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且可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与信息发布程序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4.因沙尘暴、臭氧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书面说明。
3.3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结果,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3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 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市级预警启动黄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黄色预警;当市级预警启动橙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橙色预警;当市级预警启动红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红色预警。
  预警区域AQI<200,且预计36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3.4预警公众提示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启动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8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公众每天发布2次预警消息,提醒公众按照防护措施建议及时做好防护。
  2.橙色预警措施:启动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6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公众每天发布3次预警消息,告知公众应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红色预警措施:启动红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公众每天发布4次预警消息,应急值班人员要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按照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预警黄色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预警橙色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预警红色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排企业名单对所有企业实施限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10%以上。
  (2)加强施工工地(含混凝土搅拌站)、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区域内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砂浆搅拌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3)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适时地增加洒水降尘作业(冬季除外)。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倡导公众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人员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4.2.2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排企业名单,对所有企业实施限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20%以上。
  (2)区域内主要道路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柴油车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3)停止域内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道路清扫一律采用车辆湿式清扫(冬季除外),停止人工干式清扫。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城区内除公共交通车辆外,其他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
  3.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2.3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排企业名单对所有企业实施限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30%以上。
  (2)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3)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4.3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结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对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单位实施监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确保监管到位;
4.4应急终止
  县政府根据气象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48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实施分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明确各级责任人,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成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信息通畅。
6.3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4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7.附则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特殊情况说明
  出现重污染天气,限产企业涉及民生问题,以保障群众利益为主,如冬季供暖企业以保障居民最低供暖需求的基础上实行限产降污。
  附件:重污染天气限排企业名单 

62号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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