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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建议
 
2020年抚顺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简化农村已去世村民相关惠农资金账户取款手续的建议》(77号)的答复
  来源: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浏览:32820次  时间:2020年9月1日

刘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简化农村已去世村民相关惠农资金账户取款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2.鉴于这些账户余额较小,老百姓采取用公证方式费用较高,采取诉讼方式又繁琐等因素,抚顺县联社在充分考虑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拟采取如下办法以简化惠农资金取款手续,更好的做好便民服务。对于存款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存折或卡(无存折或卡的由乡补助部门提供账号或卡号)、户口簿、村委会或当地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前来办理相关业务。(小额零星业务可以这样办理!)

                  

 

                   

 

 

                  承办单位: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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