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宏财、付军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实体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基础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依据《关于抚顺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抚县建字(2016)21号)文件对县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等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取,石文镇每平方米120元,后安镇、救兵镇每平方米 100元,其他乡镇每平方米80元。我局采纳你们的建议,为解决投资企业和建设单位资金短缺问题,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尽快让企业开工建设,投资生产,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经抚顺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0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拟将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3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个标准,即:县域内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均实行每平方米80元的征收标准。
再次感谢你们对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得到你们更多的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承办单位:抚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