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每年2月27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在我县森林高火险期内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十不准”规定,特发此令。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如: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入林);
二、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五、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草、堆烧;
七、不准对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疏于管控,在林区玩火;
八、不准在林区或野外篝火;
九、不准未配备灭火器的机动车辆驶入林区、向车外扔烟头;
十、不准在林区内狩猎,丢弃火种、烟头等火源物。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命令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