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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办发〔2020〕3号    成文日期:2020-3-27 10:25:14
文件正文  
抚县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辽政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辽政办发〔2018〕48号)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大气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建立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县、乡镇、村(组)层级责任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有效防控因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防控时段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及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

三、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全面部署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力争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落实。各包乡镇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进驻所包的乡镇开展包保工作。县巡查组要开展全面督察巡查,及时通报督察巡查情况。

四、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森林公安局、县营商局及各乡镇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秸秆禁烧总体协调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关于秸秆禁烧防控主体责任落实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成立秸秆禁烧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包片、包村、包组、包人头地块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深入现场逐一对着火点进行倒查,依法处理,尤其要加大夜间秸秆焚烧管控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无缝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档案,对文件、工作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材料归档备查。

(二)关于秸秆禁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划定秸秆禁烧的重点区域,做好秸秆禁烧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关于秸秆禁烧宣传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对全县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农民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力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和推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

(五)关于秸秆禁烧打击处理工作

1.由县公安局、乡镇政府负责,建立联合巡查模式,要按照防控工作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于不听劝阻,恶意焚烧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行政执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实施。

2.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对现场和事后发现的秸秆焚烧违法违规行为,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速”的原则,予以查处。

(六)关于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会同县营商局负责,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2.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依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1)未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对县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秸秆禁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2)日常巡查发现火点信息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上级巡查、督察发现的问题和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到的火点信息,由县、乡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在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发现火点信息,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3.对各级部门及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1)对于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护区内发现秸秆焚烧行为,对负有管护责任的护林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1次扣减个人工资并予以罚款;发现2次,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各乡镇政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村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在其村内发现火点的,由乡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工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县乡镇两级包村人员及相关领导,对秸秆禁烧工作管控不力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市级以下(不含市级)巡查发现火点的,每起扣减乡镇政府财力5千元,市级以上发现火点的,每起扣减乡镇财力5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实施全面禁烧工作的同时,对人口集中区域、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重点看守,严格控制秸秆焚烧火点。

(二)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电台要通过正反两方面大力宣传秸秆禁烧规定,各乡镇通过标语、条幅、大喇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努力营造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处理因秸秆焚烧而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县政府将适时启动副县级领导带队的日巡夜查行动。

(四)强化督查问责。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因组织不力、措施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省、市、县通报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文件解读  

《抚顺县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辽政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的办法》(辽政办发〔2018〕48号)《关于印发抚顺市秸秆焚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抚蓝天办[2020]10号)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大气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建立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县、乡镇、村(组)层级责任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有效防控因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防控时段、工作安排、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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