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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浏览:19969次'时间:2015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政策咨询处理得当。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有关办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八)办事时限公开情况;
(九)办事结果公开情况;
(十)服务承诺践诺情况;
(十一)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十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公开情况;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十四)责任追究情况;
(十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
第七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考核实施工作。制订考核评分标准,评定各单位考核档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
(二)信息公开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监督员队伍进行评议。
(四)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不认真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办法;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