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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浏览:19785次'时间:2015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防止和杜绝一言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在行使过程中充分做到公开、公正、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决策机关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作出前,必须以意见稿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前将决策的目的、依据及内容等,及时告知本级班子成员。未经个人酝酿、集体研究、民主决定作出的决策,不得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严禁一人定夺,必须通过科学的决定和表决程序,赋予执行效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严禁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行使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