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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局浏览:11737次'时间:2021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县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事业单位监督检查

第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