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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抚顺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浏览:21521次  时间:2015年5月29日

2015年抚顺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15年,农业保险已纳入县政府对县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经县农发局等相关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共同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县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度提供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产品丰富、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农业、财政、气象等部门及保险承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县大田农作物种植保险覆盖面达到71%以上,参保面积达14.67万亩以上,其中:上马26257.6亩、后安16599.6亩、马圈子9189.36亩、石文24865.2亩、峡河10892.16亩、救兵24548.4亩、汤图12902.4亩、海浪21527.28亩。

同时,加大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食用菌种植保险。

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对大田农作物保险中央财政按保费总额35%、省财政按30%、市财政按10%、县财政按5%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投保农户需承担保费总额的20%;日光温室保险省财政按保费总额20%、市财政按15%、县财政按15%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农户需承担保费总额的50%;食用菌种植保险省财政按保费总额35%、市财政按25%、县财政按10%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农户需承担保费总额的30%

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力量,加大对投保农户的服务力度,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王晓影为组长的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保险总体工作,并将农业保险纳入对乡镇的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督查。今年县农发局将会同县督查办,对全县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督查。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成立由分管乡镇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农业保险启动会议,切实把农业保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乡镇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按照新修订的《农业保险条款》和《2015年辽宁省农业保险宣传提纲》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保的意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抚顺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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