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改任务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发现,2020年抚顺、清原、新宾、新抚、顺城县(区)委及望花区政府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
二、整改目标
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区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三、整改措施
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原则上各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抚顺县委、县政府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召开了七次县委常委会议,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2022年召开了七次县委常委会议,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2023年以来召开了四次县委常委会议,四次县政府常务会。以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了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22日(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56090699
邮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抚顺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