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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抚顺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纪委  浏览:25418次  时间:2013年4月10日

 

中共抚顺县纪委文件

抚县纪发〔2013〕6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抚顺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各党组,县直各党委,各群众团体,县政府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示精神,严格执行《抚顺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抚县政办发[2012]10号)文件规定,有效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现就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坚决抵制奢侈浪费行为。一是不得超标准为领导干部配备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抚顺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执行标准。二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从严控制,不得超编制配备,严禁以下属单位的名义超编、超标准购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对象借用各种车辆。三是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使公里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对违反规定,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车辆的,县纪委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及时整改,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规定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相关纪律要求,对照《抚顺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加以自查自纠。特别是针对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违反规定换车、借车和擅自配备、更新或处理公务用车等行为,要立即整改。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逾期不整改,一经查实的,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今后全县各级部门配备公务车要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申请审批程序,凡超编超标、未批先购、以企业或私人名义购买或向企业和个人借用公务用车的,一经发现,将没收其车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将公务用车擅自调换或挪作他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节假日期间,严禁公车私驾、私用;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禁止动用公务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旅游休闲等活动。同时严格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凡违反定点停放规定的,一经发现,按公车私用论处。

 

 

 

中共抚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抚 顺 县 监 察 局

                                                     2013年3月27日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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