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 号)、《辽宁省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成果标准》(辽宁省水利厅,2019.01.01)及《辽宁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补充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水利厅,2019.07)要求,今年我县对东洲河、古城子河、苏子河、马圈子河、杨木河、松树河、塔二丈河、前楼河(北沙河)等八条河流进行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东洲河、古城子河、苏子河、马圈子河、杨木河、松树河、塔二丈河、前楼河(北沙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河耕地)、行洪区以及内堤顶向陆域延伸5米的区域,其中东洲河康新大桥至龙头山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河耕地)、行洪区以及内堤顶向陆域延伸10米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