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红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的提案》,我局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农村畜禽养殖项目的监管,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只能依据国务院2013年10月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进行日常监管。
按照国务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第二条内容: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目前,国家只出台针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尚未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作出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污染行为没有执法依据。
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问题,生态环境局将密切关注国家对畜禽养殖管理相关政策的最新变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宣传和引导,将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规模 以下养殖户进行规范化、绿色化的引导,促进我县畜禽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特此答复。
承办单位: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