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慧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文明养犬的建议》非常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养犬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针对遛犬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声扰民、犬只攻击行人等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等问题,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建议养犬管理立法及推进制定养犬公约
目前,我省关于养犬管理工作仅有《辽宁省养犬规定》一部地方法规,该规定明确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抚顺县因有县无城,八个乡镇均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对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养犬行为无明确规定且无相关处罚跟进,为此,我局已向抚顺市公安局建议由抚顺市政府按照政府规章立法规定,启动立法程序,制定《抚顺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从养犬的检疫免疫、登记年检,养犬区域划分、允许养犬数量、养犬必须具备条件,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以及犬只死亡的无害化处理,流浪犬的捕捉、收容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对违反养犬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我局派专人深入各乡镇进行调研,建议各乡镇政府牵头,对本乡镇的养犬重点村制定养犬公约,用以规范养犬行为。
二、推进养犬工作齐抓共管。
一是加强养犬管理力度。我局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会同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我局已商请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同时也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各自的工作方式,深入社区、小区,开展对养犬规范管理宣传活动,引导居民文明养犬。
三、加大养犬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群众报警的关于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我局都能立即开展调查,对经调查取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我局也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文明养犬,杜绝犬只扰民伤民问题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公安职责,进一步创新治安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养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请您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加快推动我市养犬立法工作,使其更好的服务广大群众。
特此答复。
承办部门:抚顺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