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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3〕14号    成文日期:2023-11-15 14:08:20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3〕14号

抚顺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统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企业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抚顺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统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与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管力度,推动增产稳供,助力抚顺县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责任,形成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管长效机制。

二、监管范围

县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监管内容及措施

(一)科学合理开发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开发矿山。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大中型矿山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原则上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配套的工矿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使用三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二)严格项目准入

依据最新版本《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规定,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及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核准。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制发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内容,特别是要在报告中做好尾矿库、废石场、废水、运输等生态环境影响方面分析,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同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办理并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其他相关手续。

对《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时限淘汰。(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

(三)严格环境准入

全面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进行全面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落地。坚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报批等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确保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各乡镇)

(四)规范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实行安全设施设计实质性审查。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越级审批。(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局,各乡镇)

(五)减少水土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要求,水利监管部门督促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落实方案要求,确保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责任部门:水务局,各乡镇)

(六)加强风险评估

按照《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2〕19号)要求,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风险,县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实现低风险结论,在县委政法委备案后,方可予以实施。(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各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企业开采秩序,禁止超层越界开采。应急部门要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过程安全监管,加大对安全设施施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依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获得审批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乡镇要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对立项手续、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核查,要把有关情况核查准确,彻底弄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三)严格监督问责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坚决扛起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政治责任,形成“严、慎、细、实、快”的工作作风。对落实产业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违规建设主体,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针对县域内的生产矿山企业,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具特色的监管方案,并坚持“一企一策”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助力企业稳健发展。(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四)建立公开举报制度

对于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并实行公开举报制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审批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报纸、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相关举报电话和收信地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接收的举报信息,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各乡镇)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出台依据:

按照省发改委工作要求,依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23〕11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监管体制机制,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抚顺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编制过程:

县发展改革局于10月末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建立非煤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监管体制机制相关事宜,部署起草本《实施意见》相关工作,于11月份形成初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监管范围,为县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第三部分:监管内容及措施,包括科学合理开发、严格项目准入、严格环境准入、规范安全生产、减少水土流失、加强风险评估;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问责、建立公开举报制度。



解读单位:抚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朱丹        

联系电话:5759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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