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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和问责流程的通知
文件号:抚县政发〔2016〕7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16〕7号
         关于印发抚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和问责流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和问责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抚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和问责流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抚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抚食安委发〔20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本乡镇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县、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全面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二)依法依规确定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在乡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全县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六)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举报奖励、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摸底登记,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食安委)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安排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衔接,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三)指挥、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应急队伍组建、提升应急能力、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明确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食安办)为本级政府食安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按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政府食安委的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三)承办本级政府食安委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四)督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五)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六)承担本级政府食安委日常工作。
  (七)完成本级和上级政府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工作部署、检查考核,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三)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建设等秩序。
  (四)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等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乡镇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级政府食安委工作规则。
  第九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县食安办
  负责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的综合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创建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
  1.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宣传计划,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客观曝光。
  2.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通过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培育社会诚信道德。
  (三)县编委办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四)县综治办
  指导、协调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并推动各项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五)县发改局
  1.按照县政府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协调解决制约食品产业发展的问题。
  3.协调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建立健全食品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六)县经服局
  1.编制和实施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配合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盐政执法,负责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七)县教育局
  1.指导、督查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4.对学生、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自我防护能力。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
  (八)县科技局
    组织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技术、应用及合作的研究。
  (九)县公安局
  1.依法履行组织、协调和指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
  2.承办中央、省、市和公安部、省公安厅交办的大要案件的查处。
  3.组织指挥跨区域案件和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4.配合协调开展行政监管以及联合执法等多项职能。
  5.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刑事案件。
  (十)县财政局
    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县城建局
  对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无缝监管制度。
  (十二)县农发局
  1.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及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地方标准。
  3.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
  4.依法实施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初审及监督管理。
  5.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办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研究推广、宣传教育。
  7.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跨区域交流与合作。
  8.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工作。
  9.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
  (十三)县水务局
  1.对水产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管。
  2.组织对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
  3.拟订渔业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渔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4.组织实施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对水生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6.对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县林业局
  1.制定经济林果品、森林食品(食用菌、山野菜)、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核发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繁殖许可和经营许可,并对繁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研究解决森林食品生产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的指导和服务。
  4.对森林食品种子的认定和鉴定。
  (十五)县卫计局
  1.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2.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3.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4.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人员救治,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5.做好职责范围内饮水安全等监管工作。
  (十六)县环保局
  1.积极倡导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依照国家对辐照装置企业颁发的许可,对该类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
  (十七)县统计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写出分析报告。
  (十八)县旅游局
  1.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食品等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2.负责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对上级部门通报的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3.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做好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7.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8.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10.制定全县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2.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13.指导流通环节商业企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加强自律。 
  (二十)县政府法制办
  审核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县动监局
  1.负责对畜禽饲养、收购贩运和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畜禽屠宰后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及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的监控工作,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查处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
  6.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科协
  1.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行为形成率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中。
  2.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县粮食管理中心
  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和协助管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
  第十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监督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进行考核。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有序进行。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县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编制,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六)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由本级负责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对分管领域内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负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协调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食品安全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食安委主任交办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领导成员要将食品安全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及其政府食安委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县政府和县政府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次年年初提交上年度食品安全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工作责任制要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和政府食安办备案。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政府食安办按照政府要求和政府食安委的部署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政府食安委审核后,报本级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违反或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食安委及其负责人违反或未履行本规定第五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县政府食安办及其负责人违反或未履行本规定第六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或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具体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批准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因不采纳相关科室及承办人员正确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七)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承担共同责任。
  (九)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十)对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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