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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王英娥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决定
文件号:抚县政发〔2017〕10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17〕10号
          关于撤销王英娥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决定

王英娥:
  2007年,抚顺市城镇居民王英娥分别购买上马镇坎木村赵显林、王建善两处农村宅基地,并于2007年5月向抚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三款“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该土地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上述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抚顺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者:王英娥;土地证号:抚县集建(籍)字第110号;发证日期:2007年5月8日,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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