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县政发〔2019〕8号
关于责令孟宪春养殖专业户关闭的决定
上马镇坎木村孟宪春养殖专业户: 你的养猪场位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之规定,责令你于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关闭,逾期未关闭,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文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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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孟宪春养殖专业户关闭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抚顺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18】5号)精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大伙房水库水源地上马镇52户养殖户的关闭搬迁工作任务。2018年9月末,在抚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下,上马镇依法依规关闭了3家规模养殖场和49家规模养殖户,共计52户。2019年3月以来,52户当中有5户出现了重新养殖的行为,其中3户养猪户,2户养牛户。经过上马镇人民政府多次做工作,2户养牛户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关闭搬迁协议,已无养殖行为。3户养猪户还没有与政府签订了关闭搬迁协议,为了加快3户养猪户的关闭搬迁工作,抚顺县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起草了关闭决定,报请抚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由抚顺县人民政府下发关闭决定。
二、《关闭决定》主要内容 3户养猪场位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之规定,责令你于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关闭,逾期未关闭,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抚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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