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宏鹃炭厂(李凤娟)关闭的决定
宏鹃炭厂(李凤娟):
你厂未按照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工作,此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抚顺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要求对你厂实施关闭。如你厂逾期未关闭,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