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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文件号:抚县政发〔2020〕2号    成文日期:2020-3-3 13:56:58
文件正文  
抚县政发〔2020〕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等规定,特发此令。

进入高火险期,严格控制火源,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五大”禁令。

一、严禁烧荒、烧茬子、烧地格、烧秸秆、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

二、严禁野外吸烟、野炊、野外生火取暖、野外烧烤及野外玩火。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火爆竹、放孔明灯、林内实弹演习和爆破活动。

四、严禁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严禁在公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严禁在旅游景点进行篝火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文件解读  

关于《抚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一、 发文依据

根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十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高火险天气情况,确定森林高火险期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高火险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发布命令,对毗邻森林高火险区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县政府提出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等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特发此命令。

 

 

 

抚顺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4日


主办单位:抚顺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4-57599848 Email:news@lnfsx.gov.cn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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