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
全县行政区域内,凡是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及交通、水利、邮电、电力等行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从2010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具体操作办法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后,缴款单位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款证明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7天,公示通过后,携带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劳动合同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4.保证金的发放由欠薪单位负责。保证金支取前,欠薪单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下达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取申报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工资支取手续。
5.工资保证金被支取后,欠薪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补齐支取部分;逾期没有补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欠款通知书》,收回其《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报送《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表》,做到专人负责,数字翔实,按期上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支付工资要填写《工资支付明细表》,并经本人签字,资料备查保存两年以上。
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和非法分包造成的工资拖欠负有直接责任,发生工资拖欠时,应积极筹措资金,自行解决拖欠问题;必须动用工资保证金时,要实事求是进行工资核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3.欠薪单位拒绝履行偿还责任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为拖欠工资人员支取、发放工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欠薪单位予以处罚。对因欠薪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欠薪单位负责。
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拖欠工资发生的投诉未办理结案或未补足工资保证金、未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整改要求和处罚责任的,不得提取工资保证金。
5.凡未取得《缴款证明书》的单位,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整改期间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手续,包括《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书》、《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质量验收和停止支付工程款。
6.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及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公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并将工资支付作为年度审验和资信评价的重要条件。
7.国家、省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未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备案的施工项目,在发生工资拖欠时,要依照谁业主、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8.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后新开工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工资保证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