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抚顺县被征地平台的管理,完善实施细则,对抚县政办发〔2011〕8号文件的 《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修改后,形成《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抚县政办发〔2021〕5号文件)。按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该文件即将到期,在上级没有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前,将继续实施《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抚县政办发〔2021〕5号文件)文件,现将《关于继续实施<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县政办发〔2023〕7号)文件进行公开发布。
一、制定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
(2)《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19号)
(3)抚人社发〔2020〕37号文件转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完善修改
2021年,依据抚人社发〔2020〕37号文件转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进行过一次修改。最终形成《抚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抚县政办发〔2021〕5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六章十六条,包括总则、养老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职责分工
第一部分为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阐明了资金的来源、征地的条件、年龄、适用范围等,以及不符合的条件、享受待遇时间和保障平台相对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体系。
第二部分为养老保障,分为享受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时间和标准,缴费标准,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费标准,丧葬费标准及继承。
第三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缴费办法、补贴标准。
第四部分为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其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五部分为就业保障,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享受相关政策。
第六部分为职责分工,县级有关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相关职责。
解读单位:抚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解读人:侯秀坤
联系方式:5759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