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及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三督导组辽宁反馈意见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重组后的全新职能、职责整合情况,巩固“扫黑除恶”工作成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扫除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维护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公平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以及中央”扫黑除恶”第三督导组辽宁反馈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两谷一带”的总体发展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将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打击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力度,规范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全县良好的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监管、查处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加快抚顺县转型振兴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监管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监管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自然资源局牵头,有效整合各乡镇、公安局、森林公安、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以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大棚房”治理、非法采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滥伐盗伐林木、无证开采河砂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问题为重点,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积极配合,统筹抓好、管好、用好。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治渗透至自然资源领域的黑恶势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立足当前,解决好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的突出问题,着眼长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自然资源领域易滋生蔓延黑恶势力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自然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的监管,及时制止、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案件及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公平秩序,形成自然资源保护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有效保护全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张君昶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赵兴骏,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孙宇,副县长王晓影担任,各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及各部门自然资源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案件研判会、推进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马龙江兼任,负责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开展日常工作。
四、监管整治工作范围及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领域长效监管整治行动覆盖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各类生产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各乡镇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独立或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林、地、矿、砂、水等自然资源领域的巡护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水管员、村组长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职能,早发现,早报告,合理建立联动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日常监管巡护中发现的问题做到管早、管小,上报及时。
(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负责
1.加强对持证矿山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及时整改,并函告应急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负责过期矿权许可证清理工作;检查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执行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2.排查整治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私自转让矿权等涉矿、涉土、涉砂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处理。
3.政策法规指导和解释,梳理信访案件中涉矿、涉地案件的线索,并做好移送工作。
4.土地征收、拆迁、工程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线索。
5.通过遥感影像对比、组织护林员深入林区对我县辖区内毁林及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着重打击毁林占地、破坏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
6.非法加工、收购木材,违法运输、超量运输木材涉黑涉恶线索。
7.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线索。
8.排查国有林场木材采伐运输期间,黑恶势力承包运输途经的农用地,禁止通行、坐地起价、漫天要价等行为;排查3年前(国有林场在未执行网上招投标时期),非法介入国有林场木材招投标,垄断国有林场木材销售市场的黑恶势力。
(三)森林公安局负责
森林公安负责打击处理涉林刑事案件。
(四)水务局、各乡镇负责
1.全县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处理;
2.全县河道流域巡查管护。
(五)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负责
1.接受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违反环保法规案件线索举报;
2.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违反环保法规案件的查处打击;
3.日常巡查管护。
(六)公安局负责
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刑事案件侦察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管护好全县自然资源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特别是中央“扫黑除恶”第三督导组对辽宁反馈意见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亲自研究、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全力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县政府绩效考核部门要亲自进行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具体承担实施工作,切实抓好、抓紧、抓实。
(二)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深入村屯,深入农户开展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举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强化联动监管,综合执法
各乡镇、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矿山领域要提高检测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超期证勘查、开采、私自转让矿权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河砂,要及时立案、处罚、移交,确保执法到位;对于过期采矿许可证,要及时给矿山下达停止开采行为通知书。加强森林资源的监管,特别是要对已查处的占用林地案件和本辖区内实施的项目占用林地情况,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林地占用手续的办理、植被恢复等工作。对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建立巡查监管长效机制,县、乡、村联动,监管部门、基层站所、护林员、水管员切实发挥巡查作用,坚决守住“扫黑除恶”成果。
(四)加强督导
县政府将对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重点考评,县政府绩效考核部门作为考核主体将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导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好的做法予以推广,并表扬和奖励。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县委要求,对于在工作中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严肃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此文件公开发布)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