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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的通告
  浏览:38277次  时间:2018年5月29日

                    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的通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从2018年3月20日起,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工作),本年度此项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用人单位要对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范围和受理
    书面报告实施的范围和受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书面报告范围
    抚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受理范围
    抚顺县县属企业(单位)及经营所在地为抚顺县县域内的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时间
    2018年3月20日-2018年9月20日。
    三、书面报告方式和程序
    1、登陆
    用人单位登陆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监察模块进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登陆窗口,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218. 60. 146. 163: 7032/ed/a/b/complaints. html进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窗口。
    2、注册填报
    为了保证上报质量和提高上报成功率,在填报前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201 7年度书面报告相关文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完成注册及填报信息后提交信息即可。
    3、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
    有受理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网上管辖分工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即可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 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区域劳动监察部门办理书面年审,逾期未办理需重新进行网上申报。未通过管辖分工审核的用人单位,请于1 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重新提交,逾期未办理需要重新进行网上书面年审。
    4、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到所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打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凭证》。

                            抚顺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是人社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区)人社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和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其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人社部门通过查询确认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分为A、B、C三级:
    (一)A级用人单位:评价年度内,对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内容进行逐项认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用人单位:评价年度内,对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内容进行逐项认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用人单位:
    1、发现两次以下(含两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用人单位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到两次以下(含两次)劳动者举报(投诉)的,且情况属实的。
    (三)C级用人单位:评价年度内,对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内容进行逐项认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用人单位:
    1、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2、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劳动者举报(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3、受到行政处罚的;
    4、非法使用童工;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7、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8、存在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人社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A级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连续三年被确认为A级的用人单位:
    1、在无举报(投诉)前提下,免予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
    2、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了解用人单位在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询问了企业发展和员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升劳动关系和谐度,助力其发展、壮大。
    (二)对连续两年被确认为A级的用人单位:
    1、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免除日常监察。
    2、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讲解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知识,及时化解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
    第十条  对于B级用人单位:
    (一)人社部门按计划正常开展监督检查。
    (二)人社部门应当对B级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采取深入现场检查、电话回访等形式,督促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
    (三)安排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知识讲座、座谈,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C级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列为年度劳动保障专项监察计划必检单位,重点监察;
    (二)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约谈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每年提交的书面报告的同时,对其给予相应的诚信记录等级确认,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对已确认诚信记录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根据诚信记录等级确认的结果,应加强对认定为B级、C级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给予诚信记录等级确认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社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经诚信记录等级确认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信息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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