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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建议
 
抚顺县人民政府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闫樱之  浏览:48924次  时间:2023年4月26日
徐玉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抚顺县农村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支持与关注。在接到您的建议后,抚顺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对于您提出部分养殖户还是没建成完善的畜禽处理设施,粪污随意堆放现象。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抚顺县已指导相关养殖场(户)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同时,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依据国务院2013年10月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对相关养殖场(户)进行日常监管。

目前,国家只出台针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尚未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作出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污染行为没有执法依据。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问题,生态环境局将密切关注国家对畜禽养殖管理相关政策及最新变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宣传和引导,将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规模以下养殖户进行规范化、绿色化的引导,促进我县畜禽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其次,对于您提出的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为推进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提供保障的建议,县相关部门将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并会同县工信局积极招商引资,做到“粪有所属、尿有所归”实现现代化农业高效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抚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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